因为在现代没有进过体制的关系,所以对现代的官场考核,韦宝是知道的很少的。
他也没有兴趣知道现代是怎么做的。
因为,在现在所处的1625年,不久之前就是张居正的时代。
在考核官吏,淘汰冗官冗员方面,张居正就做的不错,做出成绩了。
韦宝觉得只需要照搬张居正的考成法,已经足够。
考成法,是中国古代的一种考核制度,目的是注重考核工作实效提高效率。创立者是张居正。
张居正上疏请行在内政方面提出著名的考成法,为政方针是“尊主权,课吏职,行赏罚,一号令”。
裁撤政府机构中的冗官冗员,整顿邮传和铨政。最后明神宗批准了他的请求。
韦宝现在打的旗号,不正是裁撤冗官冗员嘛。
张居正倒台之后,万历几乎将张居正全盘推翻,但考成法是留了下来的,据韦宝这段时间的了解,各部各个衙门,其实还是有考核这回事的,只是已经名存实亡,不会有人认真对待,也没有人认真搞。
吏部、都察院,这样的重要衙门都三天两头的换人,连内阁的阁臣都进进出出像上厕所一般,还有谁会在意考核官吏?
明代早期已有对官吏政绩进行考核的制度。依据明制,京官每六年“京察”一次,地方官每三年一次大计。
但明代吏治腐败,法令不行,这些制度或者流于形式化,或成为官员们争权手段。
张居正眼见了官场中的丑剧和制度变质,深切认识到不仅要对各级官吏进行定期考察,并且对其所办各事均规定期限办妥,执行“考成法”重要特点即所谓“立限考事”、“以事责人”。
张居正的考成法中,六部和都察院把所属官员应办的事情定立期限,并分别登记在三本账簿上,一本由六部和都察院留作底册,另一本送六科,最后一本呈内阁。
六部和都察院按账簿登记,逐月进行检查。对所属官员承办的事情,每完成一件须登出一件,反之必须如实申报,否则以违罪处罚。
六科亦可根据账簿登记,要求六部每半年上报一次执行情况,违者限事例进行议处;最后内阁同样亦依账簿登记,对六科的稽查工作进行查实。
万历三年,查出各省抚按官名下未完成事件共计237件,抚按诸臣54人。凤阳巡抚王宗沐、巡按张更化,广东巡按张守约,浙江巡按肖廪,以未完成事件数量太多而罚停俸三月。
万历四年,朝廷规定,地方官征赋不足九成者一律给予处罚。十二月,据户科给事中奏报,山东有17名,河南2名的官员,因地方官征赋不足九成受到降级处分,而山东2名,河南9名官员受革职处分。
张居正当政期间,裁革的冗员约占官吏总数的十分之三。
张居正立限考成的三本帐,严格控制着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
每逢考核地方官的“大计”之年便强调要将秉公办事、实心为民的官员列为上考;专靠花言巧语、牟取信行的官员列为下考,对于那些缺乏办事效率的冗官,尽行裁撤。
同时,张居正又广泛增添人才,提拔拥护改革、政绩卓越的官员,委以重任,因为有考成法在,“立限考成,一目了然”。
彻底打破了论资排辈的传统偏见,不拘出身和资历,大胆任用人才。
这样得出(六部、都察院、六科、内阁)的问责式架构上,层层查检,内阁总括其成,是内阁成为实际的政治中枢的例证,成就张居正的改革吏制统治体系。
张居正的考成法对廉政建设的启示有三条。
注重考核工作实效,提高效率。
中国历史有一个怪圈,那就是每一个王朝都往往在走入巅峰阶段后,即由盛而衰,无法长期保持这种盛世的局面。
其中原因很多,然而有一点是肯定的,当一个社会承平日久后总是会漫逸出只重形式不重实效的浮夸风气,于是官场中欺上瞒下,伪报虚报的现象滋生蔓延,政令往往成为一纸空文。考成法正是针对这一弊病而采取的对策,通过“月考、岁籍”的方法促使官员们言行如一,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
注重上下级相互监督,完善层层督察与监察制度。
内阁控制六科,六科督察六部,六部督察地方藩、臬等司及抚按官,再以两司督察府州县官,是张居正的考成体系的构架,其体系中最巧妙之处在于利用六科监察六部,用品级低的官员监督高官,甚至弹劾高官,这本是明代的传统,明代这一点上做得很多,绝非形式。
在明代的各种史料中,朝廷要员被言官弹劾而辞官致仕的比比皆是。如嘉靖后期权相严嵩就是被御史邹应龙弹劾而致仕的。明代的监察制度相当完善,除设六科之外还有专门的监察机构——都察院,这是司法与监察独立于政治之外的精神相一致的。
注重对己有制度的推陈出新,抓好贯彻落实。
张居正是一位讲究遵从祖制的政治家。他采取的很多措施,诸如焚毁书院、整饬边防,甚至一条鞭法等改革都是尊祖制而行的,而考成法一定程度上也是继承了《大明会典》的很多内容。
在他请定考成的奏疏中用大段的文字说明他的考成法是尊祖制的,原来《大明会典》中已有类似考成法的内容。
张居正重新拿出这些已有的祖制,希望“自今伊始,申明旧章”,并加以推陈出新,严格地贯彻落实。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