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看书>穿越重生>明鹿鼎记>0761韦总裁出招了
小长阔,定其税额。

对于关税,明初市税基本上按三十取一和“凡物不鬻于市者勿税“的原则征收,但到明仁宗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施行钞法,商市从门摊向市肆发展,才课税于门肆门摊。

明初对各国舶货免征舶税,至明穆宗隆庆年间松开海禁后,才实行舶税制。

为了加强对商税的管理,明律还对匿税者规定了刑事责任,大明律规定:凡城镇乡村的商贸集市和海港码头,都由官府设置的人员专门管理;凡客商匿税及酒醋店铺不纳税者,笞五十,货物一半入官。为了奖励告发偷税漏税者,还将没收货物的十分之三给予告发人。

对客商船户发给“印信”、“文簿”,登记其籍入官。

此外,明律要求承办茶盐专卖的商户年终纳齐商税,否则,以不足数额的多少分别给予笞杖刑的处罚,并强制完税纳官。

韦宝有了这么大一片地区的管理权之后,可以把赋税和商税,还有租用船只,海运的运费,都放到海防钱庄收取。

这样的话,海防钱庄可以预收很多银子!

韦宝不但可以预收银子,还可以正式让天地会纸币进入关内时常。

明代对内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商业十分发达,不但重视国内税收立法,而且对外商载货入境做了严格的规定。

在明朝以前,历代都有货币管理规定,而且铸造和印制货币的权力始终掌握在国家的手中。

任何危害国家货币制度,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的行为,都要受到严厉的打击。

进入明朝以后,商业活动更为活跃,货币流通量增大,需要有更多的货币作为支付的手段。

为此,《大明律》首次设立“钱法”、“钞法”专条,确立了宝钞与铜钱并行使用的制度。

按照其规定,各种钱币并行使用,不得重钱轻钞,违者处杖刑;伪造宝钞,不分首从,一律处斩,没收财产;窝主、知情者、使用者与伪造者同罪;描改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私铸铜钱者处绞,匠人同罪。甚至还严厉打击私自买卖废铜的行为,违者各笞四十,以防止伪钱的铸造。

这些法律规定,对保证国家货币的正常流通,稳定经济秩序,发展商品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

明英宗正统年间,大明宝钞贬值,政府放松用银禁令,银钱公开流通。

此后几代,由于私钱庞杂,铜钱轻重不一,成色各异,制钱、私钱、白钱三者之间的比价差异大,变动多,兑换业更为发达。

如嘉靖时大开铸炉,钱币名类繁多,单是制钱就有金背、旋边等几十种名目。

在此情况下,贩卖铜钱和私铸私熔更多,乃出现若干专营铜钱兑换的金融组织,称为钱店,又叫钱铺、钱庄、兑店、钱肆、钱桌或钱摊。

嘉靖八年,私贩铜钱猖獗,朝廷下令禁止贩卖铜钱。

导致经营货币兑换业务的钱桌、钱铺等“私相结约,各闭钱市,以致物价翔踊”。

明万历五年,庞尚鹏奏准设立钱铺,是为钱铺法定之始,以市镇中殷实户充任,随其资金多寡,向官府买进制钱,以通交易。

明末,钱庄已成为一种独立经营的金融组织,不仅经营兑换,还办放款,供给签发帖子取款的便利,原来在两地联号汇兑的会票,也成为钱庄发行有钞票性质的信用流通工具。

此外,若干小规模的兑钱铺、钱米铺等,在农村相当活跃。

随着钱庄的发展、家数增多,到清朝各地先后出现了钱庄的行会组织。

明王朝建立后的百年间,国内农业生产获得比较迅速的恢复和发展。

在中后期,即15世纪以后,国内城市经济与商品货币关系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表现比较突出的,在全国建立了30多个新兴的商业城市,商品货币关系活跃,促使了资本主义的萌芽。

在农村,佃农日益获得法律上的人身自由,而佃农本身又开始分化,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佃农以及由富裕农民上升的中小地主,均乐于雇用雇工形式的劳动力。

雇工成为当时农民阶级中仅次于佃农的农业劳动力队伍。

雇工又分为两类:“计岁而受值者日长工”,“计日佣者谓之短工”。

在货币经济方面,贵金属白银开始成为普遍使用的货币。

在这样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于宋代、继续推行于元代的纸币制度,它在明代是继续推行或是被别的货币制度取代,或是与铜钱、白银货币制度并行。

大明承袭宋元继续推行纸币制度,明朝初年,继续实行纸币制度。开始参照元代的办法,用钞不用钱,禁止民间以金银交易。

但不久由于纸币逐渐贬值,且贬值愈来愈厉害,统治者不得不放弃专用纸币之法,改行钱钞并用的制度。

明朝的纸币,是朱元璋洪武八年发行的。

纸币的名称叫大明通行宝钞。

宝钞面额分六种:一百文、二百文、三百文、四百文、五百文、一贯。

每贯等于铜钱一千文,或白银一两,四贯合黄金一两。

金银只可以用来领用钞票,不许流通。

持有金银者,不许私下交易,只能卖给政府。

洪武十年规定,一百文以下的数目用铜钱支付。

商税的输纳,七成用钞,三成用钱。

洪武二十二年,由于流通的需要,加印发行小钞,分十文、二十文、三十文、四十文、五十文共五种。

在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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