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如白驹过隙,很快就到月末了。一到月末,龚仲就忙得不可开交,既要准备汇报材料,总结一月来的工作,又要办理财务结算,作好关账准备工作,并为聘用人员核发工资。
聘用人员的工资发放,与在职人员是有区别的。在职人员是提前发放工资,于每月初发放当月的工资。而聘用人员则是滞后发放,做满一个月后,于月末或次月初发放。这并不是岐视聘用人员,而是机关里的一种潜规则。
很快,曹婷婷将正气物业公司聘用员工的工资表送来了,交给龚仲审核。龚仲按往常一样,稍微瞟一下后就准备签字。突然,他发现这个月的工资与上个月不一样,除上个月的那张工资表外,新增加了一张十来人的现金发放表。
正气物业公司在职人员的工资,由财务处会计核算中心统一造表,在机关后勤保障中心列支。聘用员工的工资,由公司自行造表,交公司总经理董昕主任签字后发放。龚仲只作为财务管理人员,在上面签字审核。
“婷婷,这张表是怎么回事?这些人在哪些岗位上做事?”虽说上面有董昕、马志兵、方丽红与曹婷婷的签字,但龚仲却不知道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于是就向前来送表的曹婷婷问道。她是制表人,龚仲认为她应该清楚具体情况。
曹婷婷犹豫了一下,慎重地回答道:“这是董主任与马总安排我造的,具体做法情况我也不是很清楚,好象是说要处理正气大厦的一些特殊情况吧。”曹婷婷的回答虽说模棱两可,但隐隐透露出这是董昕主任的意思。
以龚仲的性格与为人,他当然不会因为这是董昕主任的意思,就会就此打步不管了。龚仲思考了一下,说道:“婷婷,这表暂时放在这里,我去董主任那里问一下具体情况,签好字后我给你电话。”
“好的,龚主任,那就麻烦你了,我先走了。”曹婷婷微笑着答应一声,就离开了。
龚仲立即来到董昕主任办公室,把曹婷婷刚刚送来的工资表递给他后,说道:“董主任,物业公司这个月新增了一张工资表,并要求用现金发放,我问曹婷婷具体情况她也不是很清楚。”
董昕主任皱着眉头,边看边问道:“这有什么问题吗?”龚仲解释道:“有二个问题,一是财务处有规定,聘用人员的工资不准发现金,要凭个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号,通过银行结算直接打入个人的银行账户;二是这几个人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在哪些岗位上做事也不是很清楚。”
对于这二个问题,龚仲说得非常委婉。第一,直接发放现金有违反财务处的规定,他相信这一点董昕主任是清楚的,因此龚仲说得很直白。第二点,龚仲说得较含蓄,并没有说其中有什么问题,只是说这些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哪些岗位做事不是很清楚。
其实,刚刚问曹婷婷时,从她模棱两可的回答中,龚仲已敏感地发现其中存在什么问题。在聘用人员工资表中,虚列人员名单发放工资,然后将这部分资金转入个人腰包,这是马志兵等人多年前曾采取过的做法。龚仲在财务处上班时,审计当时机关后勤保障中心时,曾多次披露过这个问题。
那时马志兵他们做得很直接,就是由在职人员在工资表上签名,将资金以现金的形式领出来后,再由他们直接交到聘用人员手中。但是否全部给聘用人员了,财务没有办法监督。后来,局党组尊重龚仲的审计建议,指示机关后勤保障中心及正气物业公司聘用人员的工资,不得再以现金形式发放,而是直接打入员工工资卡中,在一定程序上防止了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没有想到现在马志兵他们又重新启用这种方式,龚仲说的“这几个人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在哪些岗位上做事也不是很清楚”,实质上就是在点明他们虚列人员名单,怀疑其中有不廉洁行为。
董昕主任非常不高兴地说道:“这情况我清楚,马总已经向我报告了。这是按公司当初设计的人员方案,发给正气大厦和正气园绿化这二个部门的人员工资。至于他们请几个做是他们的事,反正我们已将这些工作承包给对方了,我们只要求他们把工作做好就行。”
原来,物业公司马志兵等人,为了提高某些员工的待遇,将一些岗位的工作包给对方几个人做,工资则按公司设计的人数方案发放。也就是说,一个部门,可能是三个人拿五个人的工资,也可能是二个人拿三个人的工资。因其中有的人员姓名是虚构的,所以只能采取现金发放形式。
龚仲思考了一下,提醒董昕主任道:“董主任,我感觉到这样做可能有风险。如天平大厦保安,本来我们安排的是三班倒,每班八个小时。现在他们却搞二班倒,每个十二个小时。现在他们什么话都好说,但人走时可能会与我们打官司,找我们要加班工资。”
董昕主任听到龚仲这样说,并没有理会龚仲的善意,有些生气地质问道:“打什么官司?什么加班工资?我们把三个班的钱对他们了,是他们自己愿意少安排人值班,这样每人就可多得点钱。这是他们的事,与我们有什么关系?”
龚仲并没有因为董昕主任的生气而退却,他感觉到他有责任提醒领导。于是,龚仲控制了一下自己的情绪,很诚恳地说道:“董主任,他们现在想在这里做事,什么条件都可答应。但一旦到了离职的那天,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