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凌凌敢惹闽越省队,却不敢大敢惹罗宇:“我说我的,关别人什么事,再说冠亚军结果还没出来,真以为他们能虎口夺食抢第一了,这么急也不怕打脸。”罗宇笑:“就算人家亚军也赢过我们,有什么好打脸的,同样是打破记录的,还是担心自己回去怎么见江东父老吧。”
松江府止步8强,算起来还是松江府第一次拿到这么差的成绩,周凌凌这个用了见不得人手段挤进队伍的人只怕难辞其咎。
比赛后,松江府的其他三个选手一改平时以周凌凌马首是瞻,同进同出的做法,就是今天坐席也是远远避开,明眼人都看得出,她是被迁怒了。
做为一个调动情绪的高手,卓丽君满意看着这一切,又瞄了一眼收视率,笑容更甜了,底下的声音再大也盖不住卓丽君的话筒声:“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刚才的临场介绍让大家看到几位辩手一个临场发挥的表现,这样紧急的情况下,他们每个人说的话都非常精彩这就是他们的素质,也是他们的本质。我们再一次恭喜他们。冠亚军比赛即将开始,现在请听最后总决赛的辩题……”
总决赛的辩题随着卓丽君优雅的声音以中英文两种语言出现在屏幕上:
秦女士与丈夫陈某于93年10月20日结婚,共同生活到2002年5月,某一天陈某失踪,经多方寻找仍无下落,2004年春节秦女士在街头偶遇陈某,让他大吃一惊的是陈某穿的是女人的衣服还化了妆,秦女士质问他跟谁跑了,陈某却抱歉的一笑说让秦女士不要等他了,说他已经做了变性手术,现已结婚嫁人。
秦女士这才知道陈某自幼患异性病,进行变性手术后,向原籍登记机关重新办理了女性身份的证明。
正方的观点是陈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反方的观点是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题目一出来,底下笑容一片,更有人露出猥琐的神情。
近年来司法考试的真题有些看来匪夷所思,令人叹服法律人脑洞大开,却不知现实有些法律事件比真题还不可思议,比如眼前这题目在现实中却是真实发生过的。
辩题看起来非常简单,不知情的大家也把目光集中在八卦焦点上,但专业人士都知道这个题目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到社会问题、心理问题,辩题之后双方的分歧交点却是非常复杂的。
卓丽君静等众人议论声音小点才开口,“是否构成重婚罪我们且听双方选手精彩的辩论,下面有请正方一辩发言。”
她的话音刚落,观众席上的人立刻把注意力集中在辩论题目上,重婚罪的规定对大家都不陌生,即使不熟知“《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观众,心里也大多明白重婚罪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说起重婚不重婚的,判定的标准也不复杂,只要符合两个条件之一,或有配偶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可认定。
但题目再思时就没那么简单了,华夏目前同性结婚不合法,那么,变性人的性别根据习俗是按照他变性后的性别确定,他和前妻的婚姻是失效还是仍然有效呢,如果仍然有效,他再婚的对象不是女的,而是男的,是否重婚呢?
所有人都兴奋起来,这题目出得好,不管是正反哪一方,都可以发挥自己的实力出来。
聂一峰首先发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有三种方式一是一方自然死亡,即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二是双方协议离婚,三是由法院判决离婚。
因此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除配偶一方自然死亡即宣告死亡的情形下非依法定方式的程序不能自然解除,本案中陈某有法定配偶,这个配偶是与他依法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近十年的秦女士。
陈某变为女性的行为并不等同于自然死亡,即宣告死亡,陈某的变性并没有改变他作为婚姻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婚姻缔结时法律所赋予他的作为配偶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陈某在原来的法律婚姻的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应当依法构成重婚罪……”
最后,聂一峰以孟德斯鸠的名言结尾:“自由是什么?自由是人们做法律允许做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人们在行驶自由权利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自由的边界呀!”
正方发完言后卓丽君随及总结:“正方一辩用最后一个问题自由是有边界的作为一个提问结束他的第一轮发言。我想我们反方同样对婚姻问题有他的观点。下面有请反方一辩发言。”
商洛宇站了起来:“……正方的观点貌似有理,实则与理不通,与法无据,这对行法规定的重婚罪作为行而上学的理解,反方认为,陈某的行为不能构成重婚罪,理由有三:
第一,陈某不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件,我国行法规定重婚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有配偶的人。本案中陈某做完变性手术后取得女性身份之后,他就已经不再有配偶,而是单身女性,在这种情况下与他人结为夫妻,对陈小姐是初婚啊,所以陈某不具备重婚罪的主体条件;
第二,陈某没有侵犯重婚罪的客体,重婚罪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谓一夫一妻就是指一男一女的结合,这就意味着同性之间不能形成婚姻关系,陈某做完变性之后与秦某之间已经不再是一夫一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