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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二章分析

苏油点头:“介甫公所言的确是事实,但是明公难道没发现,这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规模越滚越大吗?”

“明公在朝堂之上驳斥众议,道是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这话苏油赞同。⑤∨八⑤∨八⑤∨读⑤∨书,.●.●o”

“理财所为政事,政事所为国家与民众,故理财乃所谓义也。这话苏油也赞同。”

“但是参政,理财得有道啊,国家财计,与商贾经营最大的区别,在于商贾唯利是图,而国计要兼顾国用和民生。”

王安石有些不悦:“朝廷预备的敕告说得很清楚:比年灾伤,赈贷多出省仓。而省仓以待廪赐。尚若不足,而又资以赈贷。此朝廷所以难于施惠,而凶年百姓或不被上之德泽也。

今诸路常平、广惠仓略计千五百万以上贯石,敛散之法,未得其宜,故爱人之利未溥,以致更出省仓赈贷。

今欲以常平、广惠仓见在斛斗,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其可以计会转运司用苗税及钱斛就便转易者,亦许兑换,仍以见钱,依陕西青苗钱例,取民情愿预给,令随税纳斛斗,半为夏料,半为秋料。

内有愿给本色给,或纳时价贵,愿纳钱者,皆许从便;

如遇灾伤,亦许于次料收熟日纳钱,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

“明润,新法开宗明义,这难道不是为了国用,兼顾民生?”

苏油正色道:“介甫公,那我们来慢慢分析。”

“首先得考虑到,大宋人户,分为五等,这五等的构成,就如一座大山的形状,越往下基数越大,越往上基数越小,对吧?”

王安石点头:“四等以下,占户数的七成,三等以上只占户数三成。→八→八→读→书,.↓.o≥”

苏油继续说道:“而对财富的掌握,却倒了过来,国家七成财富,掌握在三等户以上的手中,对不对?”

王安石点头:“大宋的问题就在这里,《青苗法》也是为此chū tái,抑制兼并,当不至于富者愈富,而贫者益贫。”

苏油说道:“这个想法是很好的,但是参政的青苗之法一行,却是上两等断了放贷之利,下三等空有得惠之名,伤害了所有人的利益。虽然条令与桑弘羊之法不同,可结果又与桑弘羊之法有何区别呢?”

吕惠卿不能不说话了:“怎么会伤害所有人利益呢?这点我们已经考虑清楚了,根据五等户籍,确定借贷数目。高等可多贷,低等可少贷。”

“第五等户不得超过一贯五百文,第四等户不得超过三贯,第三等户不得超过六贯,第二等户不得超过十贯,第一等户不超过十五贯。”

苏油说道:“寺判没明白我的意思,你这个做法的目的,并不是从扶持农人脱贫的角度考虑,其目的仅仅只有一个——保住国家的资产。”

“也是因为这个原因,《青苗法》中还对主客户做了区分,客户也可以借贷青苗钱,但要求必须与主户合保,并视主户家产多少而决定贷款发放额度。”

“从大宋法律关系来说,客户和主户,本来只存在雇佣关系,强行规定主户为客户担保,这本身就不合法也不合理的。究其原因,仅仅是因为客户没有偿还能力,所以便以主户之产作保,以保护国家贷款不受损失而已。”

吕惠卿认为自己没毛病:“国家财物,当然要保其不失。”

苏油摇头,继续背诵条文:“以十户为一保,约钱数多少,量人户物力。令、佐躬亲,勒耆户长识认。每户须俵及一贯以上,不愿请者,不得抑配。其愿请斛斗者,即以时价估作钱数支给,即不得亏损官本,却依见钱例纽斛斗送纳。”

“我想问的是,要是农户偏偏就是亏损了官本,那该怎么办?水旱非时,难道律文规定了不得,就真的不得吗?”

“我们接着往下:客户愿请者,即与主户合保,量所保主户物力多少支借。如支与乡村人户有剩,即亦准上法,支俵与坊郭有抵当人户。结保请领青苗钱,每保须第三等以上有物力人充甲头。”

“这里提到了保主户,甲头的物力和坊郭人户抵当,苏油想问,是不是农户和坊郭人户亏损之后,就用这些保主户,甲头的物力充抵?”

“诸户结保,名义上是防止游手好闲之徒冒借多借的事情发生。其实质,还是因为保户其家产可以作为青苗款的抵押而已,还是出于‘不得亏蚀官本’这条文字。”

吕惠卿不觉得有什么毛病:“天下不皆如此吗?难道四通商号在蜀中,不也是如此?”

王安石以为苏油与司马光曾公亮一样,是准备提利息过高那一套说辞:“明润,对赈济百姓来说,二分息固然不及一分息,一分息固然不及不利而贷之,贷之固然不若与之。但是以明润之能,自然知道那些迂儒所议不行。为什么呢?因为来日不可继也。”

“不可继,则是徒知惠,然不知为政。此非惠而不费之道也。”

“要放贷,必然会产生官吏之俸,辇运之费,水旱之逋,鼠雀之耗。难道不应该通过贷款收息,努力增加仓储,待其饥不足而直与之吗?没有这二分息,行吗?”

苏油再次摇头:“参政,这个我们一会儿再说。律文上还有:如依以上定额贷出,更有剩余本钱,其第三等以上人户,委本县量度物力,于以上所定钱数外,更添数支给。”

“各位只考虑到各人户踊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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