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七日)通过加强监督和纪律教育,力求对一些干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做到关口前移,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这实际上是对干部关心爱护的最好体现。
坚持关口前移,着眼防范,强化纪律教育和事前监督,使领导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这是颁发两个《条例》的本意所在。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既明确了党员干部在监督方面可以充分行使的权利,也对他们作为被监督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有助于培养和增强广大党员的监督意识和纪律观念。
《党纪处分条例》科学总结了我们党长期以来的实践经验,规定在处理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时,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以体现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我们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总体反腐败工作思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充分彰显惩治腐败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