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容婆子,跟你说了多少次了,要好生照看着。死了一个就是十好几两银子,梅姨这个老东西,下次不会放过他。”
这个娘炮,手里捏了个花手绢,捏着鼻子惺惺作态。似乎生怕这脏乱的地方污了他一般,石小凡最讨厌的一种人。
娘炮秦少爷是在院子里,石小凡他们看不到此人的脸。可是听声音,耳熟。
曹小梅柳眉倒竖,咬着嘴唇怒道:“小凡哥哥,原来是他。”
“啊?”石小凡一愣:“谁啊。”
“就是、就是咱们在哪个胡人酒楼看到的那个小子。说没有烤骆驼肉的那个家伙,就是他啊。”
石小凡猛地想起,就是那个给曹小梅下跪的纨绔子弟,居然是他。
这个无胆鼠辈,没想到此人竟然还有人面兽心的一面,只听那尖嘴猴腮出去道:“秦少爷,今儿豆苗赚了不少,看来这法子不错。”
只听那秦少爷问道:“多少钱?”
“一百多两,全是交子银票。”
“什么,”显然秦少爷也是吃了一惊,哪有这种冤大头,好阔绰的手笔:“进去看看。”
屋子的门是被一脚踢开的,屋子里气味不好闻。秦少爷捏着鼻子,他看了眼豆苗:“你要了一百多两?”
豆苗浑身发抖,显然对这人畏惧至极。旁边的刀疤脸陪着笑:“是啊,今儿遇到个冤大头,带了许多人在身边。这人出手大方,给了两次钱。”
秦少爷微微一笑,他走到豆苗身边:“这么说,这法子还真管用。”说完他一脚踩在豆苗腿上。
豆苗“啊!”的一声大叫,痛的大汗淋漓。
石小凡明白了,这是一群魔鬼,他们根本就不是人。杀人取乐,石小凡仅限于在书本上看到过。
在这里,这群人就是如此。他们全凭自己的喜好,一条生命,在这里还不如一条狗值钱。
来福他们带着狗腿子们摸过来了,人数太多,为免打草惊蛇,来福带了旺财几个先过来的。
“小公爷,都来了。我们不敢靠的太近,怎么怎么办?”来福问道。
“家伙带了没?”石小凡最关心的是燧火枪。
“带了,还有手雷。”来福揭开衣袍。
旺财一脸兴奋:“打仗吗,打仗吗?人呢,怎么打。”
“你们把这屋子围起来,等我命令。记住,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要杀人。”
曹小梅在一旁奇怪的问:“小凡哥哥,他们这么坏,为什么不全杀了?”
“杀他们,哪有这么便宜的事。我要留着他们,你们几个,去吧。”
石小凡显得很平静,越是这么平静,他的内心越是愤怒。人贩子,对他们来说死刑太便宜了。
在古代,贩卖人口曾经是一门合法的生意。按《周礼》,先秦时已有合法的奴婢交易市场,政府设了“质人”一职,“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车辇、珍异”,这里的“人民”,便指奴婢,跟“牛马、兵器、车辇、珍异”一样都是供交易的货物。
《唐律》便明文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贩卖奴婢是合法的,跟你牵头牛到市场上贩卖没有什么区别。
就连盛世大唐都把奴婢和牲畜一样合法贩卖,从历史渊源的角度来说,是因为人口若允许自由贩卖,即意味着将人当成了猪狗牛羊一样的牲口,人的尊严何存?
直到到了大宋朝,这一切才成为违法行为。为什么这么多史学家喜欢宋朝,如果让他们选择,我相信百分之八十的人都会选择穿越到大宋朝。因为宋朝是一个极为重视个体尊严的时代,人不再是货物。
宋代“奴婢”的涵义已不同于之前的“奴婢贱口”,不再是主家的私产,而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自由民。奴婢与主家的关系也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经济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法律将受这些奴婢称为“女使”、“人力”。雇佣奴婢必须订立契约,写明雇佣的期限、工钱,到期之后,主仆关系即解除。
为了防止出现终身为奴的情况,宋朝法律还规定了雇佣奴婢的最长年限:“在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也就是说,从前那种合法的奴婢贱口买卖,在宋代已经不合法了。
比如说石小凡手下这些狗腿子,他们都是自由的。双儿还曾因为期限到期,回了自己老家,这石小凡是毫无办法的。
宋朝法律对这种贩卖人口的行为是严惩不贷的,宋人自谓:“略人之法,最为严重。”按《宋刑统》,“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
宋政府将贩卖人口的行为区分为“略卖”与“和诱”,略卖相当于拐卖,和诱相当于拐诱。和诱的罪行比略卖减一等。但对十岁以下的儿童,即使是和诱,也按略卖人口罪处置。
根据这条立法,我们可以确知,宋朝政府如果抓到一名人贩子,将按被拐人口的遭遇给予不同的惩罚:凡略卖人口为他人奴婢的,判绞刑;略卖为庄园农奴的,流放三千里;略卖为他人子孙的,判徒刑三年;对被略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的,按强盗法处置,宋代的强盗法很严厉,为首者一般就是死刑了。
宋朝立法,如果你明知这孩子是被拐卖的,却掏钱买下来,那么你也要负刑事责任:“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