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主观过错方面,被告对小明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本案属于一般的侵权纠纷,不属于特殊侵权,亦无特殊规定,所以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原则,即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但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我们并未发现相关的证明材料,原告存在举证不明。”
“此外,在本案当中,被告已经积极履行了所应当承担的一个告知和安保义务,注册协议中是明确规定了未满十二周岁的不得骑行上路,其次,在注册时需要提交居民的身份证进行认证,未满十二周岁以上的,不会通过审核。”
“并且,小明他在使用涉案单车的过程当中,存在违规使用的行为,因此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我们认为他并不存在过错。”
“第三,在因果关系层面,原告的死亡结果和被告的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在我们双方都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中,已经明确了在本场事故当中,是由于老李的疏忽大意和小明的违规行为共同导致了这次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十分清楚。”
“因此,小明的死亡,是以上两个原因造成的,与被告无关。”
“其次,被告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给大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有人捡到一把剪刀,并用这把剪刀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我们不回去追究丢剪刀者的责任,因为在通常情况之下,我们不会认为一把丢失的剪刀,必然会造成他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这一结果。”
“同样的,在本案当中,因果关系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相当性。”
“第四,在损害结果方面,损害结果预答辩人无关,本案确实存在着小明死亡这一损害结果,但如前所述,该结果的产生与被告无关。”
“综上,被告并不构成侵权,因此无需承担原告所述的赔偿责任,请求合议庭判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谢谢。”
被告的答辩一结束,观众席隐隐有些沸腾。
太强了。
突然有种神仙打架的感觉。
连苏男都觉得,被告方的陈述有理有据且通俗易懂,宋廷川他们这边要赢,只怕不容易。
庭上审判员开始提问:
“有一个问题询问一下原告,这个是连带赔偿责任还是补充赔偿责任,还是按份赔偿?请明确一下。”
依旧是杜非接过话筒:
“我方主张两被告承担按份责任,其中,共享单车公司占主要责任地位,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而老李所在的物流有限公司,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审判员点头:
“好,现在法庭也想你再稍微明确一下,针对这两个被告,你要求他们承担责任,你的原因、事实和理由是什么?”
突如其来的问题让杜非一下子陷入慌乱,宋廷川这个时候才动了动自己面前的话筒,开口道:
“被害人小明作为一个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骑上被告所提供的共享单车时,此时小明已经处在一种巨大的现实危险当中,因此我方认为,被告以一个间接的方式共同造成了一个侵害的结果。”
审判员持续发问:
“想询问一下,你这个侵权行为里,是否有对对方过错行为的事实描述?”
宋廷川扶了扶鼻梁上的眼镜,淡声开口:
“简单而言,我方认为,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道路安全条例,他们需要主动去禁止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骑乘自行车。”
审判员:
“他禁止的方式你认为应该是什么?”
“从消极层面看,被告未采取足够措施防止违规开锁,存在加害行为。”
宋廷川这句话才落,对方方才那位白框眼镜的男生再度举了手。
“合议庭,因为原告的一个诉求是现在才明确的,我方能不能针对刚刚原告提出的诉求进行一个现场的补充答辩?”
审判员点头:“可以的。”
“好,对方给出来的一个核心理由是在于说,小朋友在骑车的时候,就被置于了一个现实的危险当中。”
“可是我们都知道,涉案的被告公司他们设计密码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的财产安全,锁的一个开锁的难易程度并不会影响到这个车本身的骑行安全,并且我们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中已经明确了,责任认定是十分清楚的,所以这个因果关系是不成立的。”
“其次,对方一直在强调说这个锁,三位小朋友是非常轻易能够打开的,那我也希望原告在接下来的环节当中能够为我们进行举证,用实际的证据来证明这个锁是被轻易打开的,好,谢谢合议庭。”
至此,整个模拟法庭开场的答辩环节已经结束,到了第二个环节,双向发问。
审判长开了口:
“双方是否有问题向对方发问?首先原告。”
杜非因为宋廷川的救场,方才的慌乱已经平复下去,凑近面前的话筒道:
“被告作为一家经营共享单车业务的科技公司,请问,该共享单车本年度在小明所在魔都的投放量为多少?”
这个问题把对方的白框眼镜男问懵了,好在旁边的黑框眼镜男及时道:
“这个涉及被公司的商业秘密,跟本案无关,我方不予回复,请合议庭批准。”
不等审判员开口,杜非持续输出:
“向合议庭明确,我方可否就这样的一个真实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