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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0章 势力交错

与各项国防法案陆续得到顺利通过的情况相比,《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却经历了一番波折,虽然早就成立了以伍廷芳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全面负责这一事务,但宪法制定的进度却是各大法律中进度最为缓慢的。

民国初年既是各种新观念、新思想激荡的时期,也是各种新型法律制定的高潮期,根据《中华民国法制史》的统计,从民国元年到民国五年,短短五年间,经由议会审核通过的法律达到194部之多,几乎每10天就有一部法律制定出台。前述的《中华民国国防法》是在民国2年通过,民国3年正式试行的,而其相关法案如《服役法》、《军衔法》、《动员法》、《军事装备管理法》、《军事禁区管理法》等在这一时期开始试行,而《中华民国刑法》、《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等四部重要的基干性法律也都制定了草案并予以试行,唯独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民国宪法》却是不太顺利。

单纯从技术角度来说,宪法制定并不困难,其难度甚至还低于刑法、民法等专门性法律(不信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实践就知道了,短短50余载就出台了4部宪法,但民法典却是千呼万唤未出来),何况前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美国宪法》作为蓝本,再加上庞大的起草委员会,按理应该早就有了定局。但问题也恰恰出在这里,正因为宪法代表着国家的根本形象,拥有着至上权威,各方面迟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从法理上探究,《临时约法》和《美国宪法》在三权分立的立场上是一致的。但在政体上却有不小的分歧:《临时约法》载定责任内阁制而《美国宪法》却规定了总统制。虽然在秦时竹、孙中山和黄兴三巨头的商议和谈话中都支持中国实行总统制,但在朝野,特别是在各大政治力量阵营中却有着不同意见。

有人以为,既然《临时约法》已规定责任内阁制为政体所在,那就应当继承这一方针,以中国受封建影响之深,今后唯顾虑民主精神不够,责任内阁制、议会主导有助于培养民主精神;也有人以为。仿效《美国宪法》,载定总统制也无不可,但既然要仿效美国经验,那么就应该全部仿效――中国应该在国体上更改为联邦制,各省作为地方主体应该享有美国各州所类似地权利;又有人以为,中国继承秦汉之大一统局面,自古以统一为常态,以分裂割据为病态。如果仿行联邦主体无非是藩镇之祸的翻版,不可自讨苦吃;还有人认为,中国久乱图治,宪法的着眼点应在于维持政局稳定,既然总统或者总理都是由议会选举。为何一定要争责任内阁制与总统制字面意义之差异呢?列国之责任内阁制都有君主为虚君象征,若实行责任内阁制,难不成总统也作为虚君象征?因此,虽然说法云云。但争论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总统制与总理制的争论,二是集权制与联邦制的争论,虽然主张总统制与集权制的人占了相对多数,但宪法审议通过毕竟需要议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起草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宪法草案虽已经过了二读,但是要达到三分之二多数却仍有不少困难。

差异纷呈地争论表面上是学术意见的不同,其深层次乃是各种政治力量的较量。国民党作为老牌政党。一直以革命元勋自居,对于护国战争后的政治安排并不满意,希望通过宪法的制定来挽回目前的颓势,在他们看来,秦时竹作为总统太过于强势,有发展成第二个袁世凯的危险,虽然“野心”还没有暴露,但不得不提前加以预备。宪法此时就应该如同《临时约法》一样发挥制约作用。国民党内部虽然积极鼓吹责任内阁制,但据小道消息传言。这是假的,他们真正不能接受地是秦时竹和人民党有权,他们无权的局面,即便孙中山当了总统而国民党依然无权,他们同样是要反对的;梁启超挂帅的进步党虽然目前算是人民党的联盟党,但该党党员大部都是地方精英,在清末事实上地地方割据中享有了太多的好处,秦时竹若想加强中央集权,将不可避免地侵犯他们的既得利益,对于到底是总统制还是责任内阁制这些人并不关心,他们只关心实行联邦制,即在地方自治的幌子下保住自己地既得利益,除了这些党棍外,那些地方实力派人士,如冯国璋、朱瑞、唐继尧等人也十分害怕中央太过于强势而侵犯他们的“势力范围”,也在拼命为地方自治和联邦制摇旗呐喊;人民党内部的情况也面临复杂情况,以吴景濂直接领导的人民党北方派既是坚定的总统派又是不折不扣的集权派,但以张謇为领导的南方局却有一丝暧昧,张謇身为总理,对最高权利倒有几分动心,他估量了一下,如果宪法真的规定责任内阁制,他这个现任总理很有几分蝉联可能,为了那可望而不可及地最高权利,他动摇是必然的,在另一个方面,南方局的主要骨干和进步党一般,大都是清末谘议局的成员,对于所谓的地方自治也有天生的迷恋。

在这样纷乱的局面下,政治格局也变得诡异起来,在三月份宪法草案一读后,以王揖唐为首的一批政客在南京成立了中华民国联邦党,该党标榜推进“共和民主、地方自治”,实际上却是各大反对势力地集中地,无论朱瑞、唐继尧、冯国璋等地方实力派也好,陈其美、胡汉民等国民党势力也罢,都与其有一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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