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这次石油危机,西方各国普遍强烈感到了石油对各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性。同时也普遍感受到了过去那种把一国的石油生产、供应、提炼和销售等活动主要听凭少数一体化的大跨国石油公司主宰的做法已经不能再适应新的形式了。这些公司,即使是在公司注册国注册甚至公司注册国政府在其中拥有大量股份的公司,但由于他们在世界各国有着错综复杂的多方面的利害关系,在关键时刻往往也并不是能为公司注册国利益服务的。
因此,西方各国普遍大幅度地修改了各自的石油政策,大大加强了对石油资源、生产、供应、销售和市场的控制,加强对外国石油公司的管理和限制。
这期间,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丹麦、挪威、马来西亚、苏联等国纷纷成立了国家石油公司。之后二十几年,至二十世纪末,先后诞生了100多个国家石油公司。
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使西方经济遭受了沉重的打击,为了对付可能出现的新的石油危机,1974年2月11日~12日,在米国倡议下,13个国家聚集于华盛顿,召开石油消费国会议,决定成立能源协调小组。
后来,米国主导成立国际能源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促进其成员国建立应急石油储备或称战略石油储备;协调突发事件引起石油供应中断时成员国之间的石油调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