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因意识到这种肯定和褒奖所产生的道德情感,通称荣誉感。
所以荣誉并不是荣誉,而是荣誉感,一种自我的感受,是一个抽象词!荣誉是社会历史范畴。不同的社会或不同的阶级对同一行为的褒贬不同甚至相反,如历史上,对体力劳动,剥削阶级以劳动为耻,劳动者则以辛勤劳动为荣。
荣誉的获得与履行道德义务密切相关,忠实履行对社会、阶级或他人的义务是获得荣誉的前提。
荣誉和名誉虽然都是一种评价,在这一点上有共同之处,但荣誉与名誉相比,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第一,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一种评价,而不是一般的社会评价。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它的来源是公众。而荣誉不是公众的评价,它是由政府、社团、所属单位或其他组织对特定人给予的评价。
第二,荣誉是一种积极的评价,而不包括消极的评价。名誉作为社会公众对特定人的品行、能力、才华、业绩等的综合评价,既包括对一个人的积极评价,也包括对一个人的消极评价。但是荣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其肯定是积极的评价,即它是对一个人肯定性的、褒扬性的评价。
第三,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正式评价,而不是随意的评价。名誉这种社会评价是社会公众进行的自由的、随意的评价,而荣誉则不同,它必须是社会组织对一个人基于其某方面突出表现或贡献而作出的正式评价。”
第四,荣誉是民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模范行为而取得的社会组织的评价,而不是自然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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