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连有妻室的也要收继,官方政策则以“难同有妻更娶妻体例”变相给予支持〔2〕(卷18《户部四》,卷19《户部五》,《新集·户部》“兄收弟妻断离条”)。元代平民妇女的人格彻底失落了。此种落后野蛮的婚俗一直流传至明清,对妇女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二、屈辱的婚姻生活

元代平民妇女是以特殊商品的身份进入夫家的,因此,她们的婚姻生活更为屈辱悲惨。

任意典雇与转让元代平民阶层的婚姻,实质上是男方以极为廉价的财礼买到一个能纺线织布、下田作业、外出打工为家庭创造财富的劳动力,一位洗衣作饭操持家务的保姆,一个能满足生理需求、传宗继代的工具。平民妇女作为真正的社会人已不复存在。因此,当灾荒降临、生存出现危机之时,她们便理所当然地同家中的土地、牲畜和其他物件一样,成了家庭户主——男性逃避饥饿、赖以维持生计的典卖与转让对象。典雇妻女的现象在南宋贫苦百姓中已有存在,而元政府则对其采取宽容、乃至支持的态度,认为,“江淮之民典雇男女习以成俗”,“权令彼中贫民从本俗法可也”。元政府也常令家属典雇犯人`妻女得钱替杀人犯丈夫交纳烧埋银;以女孩子折合烧埋银的裁决更是元代官府的通常作法〔2〕(卷43《刑部五》诸条)。致使典雇妻女之风愈演愈烈,并由江南蔓延至全国,夫妻间因此成了一种极不正常的雇佣关系。如:至元十五年十一月,江西行省袁州路彭六十,为家贫养赡无力,自愿将妻阿吴典雇与彭大三使唤,三年为满,要讫雇身钱五贯足。入典方多为已婚无子、家财富足、需要子嗣的男子,丈夫公然受价将妻典与他数年;妇女自身也不以为耻,“其妻既入典雇之家,公然得为夫妇,或为婢妾,往往又有所出。三年五年限满之日,虽曰归还本主,或典主贪爱妇之姿色,再舍钱财,或妇人恋慕主之丰足,弃嫌夫主”;典家“轻则添财再典,甚则指以逃亡”。因典雇年限较长而引发财产问题、子女归属问题,乃至典雇双方的情感问题等官司则不计其数〔2〕(卷18《户部四》,卷57《刑部十九诸条》)。元政府“雇女子书式”的明文〔5〕(p246),更助长了社会利欲的泛滥,使典雇妻女在灾荒年代贫困家庭的权宜之计变成了趋利者的生财之道,竟然有家长“以女质于人,年满归,又质而之他,或至再三然后嫁。盖多质则得物多也”〔6〕(卷2,“娶妻苟慕”)。更有不少丈夫将结发之妻转嫁他人以取钱财。如桂阳路谭八十一为生活艰难,在陈四的诱说下写立休书,得谭四十三钱财,将妻阿孟转嫁与谭四十三为妻。又如益都路山东东西道胶西县杨大,至元二十七年,因为缺食,受讫马国忠中统钞六十两,将妻苗月儿嫁与马国忠为妾。更为恶劣者如袁州路段万十四,以欺骗手段将共同生活18年的妻子阿潘假作亡弟之妇嫁卖与谭小十为妻,收取钱四锭;郭季二则将妻彭明四姑假作妹妹转嫁军人王二为妻,得财钱二锭、银钗儿一支、红缎、媒人钱二十贯。公婆将儿媳转嫁他人受财更是天经地义,连身为职官的公公也为钱财将儿媳移嫁他人为妻〔2〕(卷18《户部四》诸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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