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时,刑事案件以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但证据之中最为重要的仍然是供述,口供乃证据之王,正所谓“据供以定案”。
不一会的功夫,讯问就结束了。承刑书吏递给王定光一张纸,要他签字画押。王定光好奇地接过来一看,真的是一份供状。
上面抬头一行,靠中间写着两个大字:供状。里面内容写着:供状人王定光,系北直隶小五台山人氏,年二十岁。状供顺治四年五月初五,因不合夜间在大名府街道行走,违反宵禁,故被锁拿。所供是实。最后末尾写着时间顺治四年五月初十,王定光在供状人的地方签了名字,又画了押。
承刑书吏将供状呈交给展通判。展通判扫了一眼供状便收了起来,命人将王定光带了下去。
王定光一边跟着衙役往回走,一边暗自猜测刚才在大堂门口听到的梁知府讲话。这梁知府去总督署议事,都会议些什么事情?难道是要找回场子,商量着如何攻打榆园军的大本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