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闻讯,来看了一下这个“天然形成”的堰塞湖,在排除溃坝的情况之后,一致认为可以维持现状,并作为民生新城的生活用水取水地。
他们相信,这个由于特殊气象条件形成的堰塞湖,本身就没有固定的支流,继续扩大规模的可能性极小。
而且,由于新城的建设,周围已经平整出来的地方都比这个地方高,这里几乎就是这片区域内的洼地,所以,这个堰塞湖几乎不会对周围产生什么危害性。
按照现在新城的用水规模,只要其中的水资源被新城消耗完了,这个堰塞湖自然就不存在了。
既不用政府花一分钱来解决堰塞湖的问题,又可以减少新城建设对县城的供水压力,还可以缓解新城建设中的用水缺口,这样一个一举多得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
只不过,他们无论如何都不可能知道,只要吴光良在这里的话,这个蓄水规模堪比一个小型水库的堰塞湖在短期内估计是不会干的了。===『新书推荐阅读:』 ===。
在这个水库蓄水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吴光良就可以直接向水库中注入大量的水源。
哪怕每天注入几万方的水量,在没有水位标识的情况下,仅凭肉眼是根本看不出来的。
这样一来,新城建设过程中的缺水问题,圆满得到了解决。
既然新城已经有了一个生活用水取水地,民生公司就向政府提出了在新城外面修建一个自来水厂的申请。
反正这块地方的使用权都是划给了民生公司的,而且新城的建设也是政府部门近期工作的重中之重,相关部门必须在政策内给予最大的支持。
而且,对于一个居住人口数万的小城市来说,没有一个配套的自来水厂确实说不过去。
所以,民生公司关于修建自来水厂的申请很快就得到了批复。
虽然相关部门对这个水源地的使用期限不是很看好,但是民生公司执意要这样做,只能说民生公司并不差这点钱。
至于他们用什么办法来保证,这个自来水厂的取水工作能够一直持续下去,就不是他们所能够考虑的事情了。
……
随着越来越多劳动力的涌入,民生公司新城的建设推进速度越来越快。
但是,不管你是什么样的人,有什么样的劳动技能,只要你能够遵守民生公司的相关规定,就可以在这里找到适合于自己的事情。
因为,越来越多的人发现,这民生公司的任务发布平台,能够最大程度地释放他们的劳动积极性。
而且,由于任务平台发布的那些工作,对于工作时间的要求更为灵活。
只要你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并反馈到任务平台,具体怎么安排是你自己的事情。
更让一些人觉得方便的是,自己也可以通过任务平台发布任务。
只需要向平台缴纳任务报酬百分之一的平台维护费,平台就会自动形成电子用工合同,规范用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样的做法,极大地照顾到了普通人群的用工需求,让他们在雇佣劳动力的时候能够有效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雇主对雇员的“致人损害”或“自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有损害,雇主就应当赔偿。
就算是后来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可是,由于思维惯性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绝大部分案例都会把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在雇主一方,由雇主对雇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可是,在大量的案例中可以发现,由雇主来举证证明雇员具有故意和重大过错行为是罕见的。
因为,那些需要雇佣别人来做这件事情的人,大多数都是因为自己对于这项工作内容并不熟悉,简单点说,就是自己不会做。
在这样的情况下,你还要求他们应该认识到这项工作的危险性和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这不是强人所难吗?
如果因为请人帮助做一件小事,却因为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而这个损失又必须由雇佣者来承担的话,谁还敢请别人做事?
网络上这样的例子很多,请人安装个空调,却因为安装人员安全措施不到位把人摔死了,结果赔上了几十万。
家庭状况富裕一点的还好,如果家境差一点的话,这几十万完全就是把这家人往死里坑的节奏。
无力赔偿,心里憋屈,却又无力改变,在这样的情况下选择一死了之,也就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了。
所以,民生公司任务平台上所有发布的任务,都遵循一个最基本的原则,那就是:因为劳动者不按照规范操作对自身或者他人造成的损害,完全由劳动者自己负责。
哪怕在现实情况下经过法院的判决,必须由任务的发布者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当事人完成民事赔偿之后,民生公司也会通过其他的渠道给予任务发布者同等的补偿。
同时,没有遵循这个基本原则,并且把自己的责任通过并不合理的法制体系往雇主身上推的人,民生公司将根据其推卸责任的情况,按照雇主的赔偿额度扣减其诚信值。
而这种情况下扣减诚信值的标准是:雇主名义上支付一万元赔偿金,则扣减赔偿金获得者一分的诚信值。
在民生公司注册的成员,初始诚信值是六十分。
也就是说,只要某个劳动者因为这样的原因,向并不存在主观伤害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