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在大餐桌上把菜肴摆开,刘教授还从储藏室里拿出一瓶茅台,开了给各自斟满一杯。
冯见雄也把今天特地随身带的相关文件、自己的笔记拿了出来,很随意地摊在桌子上。
两人碰了一下杯,冯见雄吃了几口猪耳、牛尾之类的凉菜,冯见雄就开始面授机宜。
“这次最高院的《解释》我通盘看了,有个很大的漏洞。如果你这辈子打定主意站队国知局了,那把这个风险的系列论文课题做出来,绝对可以再高升一步,成为国知局的常备专家组成员。当然,也会得罪最高院,所以你本人这辈子就别打去律师事务所、亲自下场打官司的主意了。”
冯见雄的开场白,调子就定的很高。
但刘教授丝毫没觉得冯见雄在吹牛,也没有插话,只是摆出一副虚心聆听的样子。
没办法,冯见雄创造奇迹的事情已经做了太多了,以至于和他合作过的人都习惯了。
冯见雄便吃了两口菜,继续说道:
“你看,这次最高院的《解释》草稿里面,对于‘发明专利的申请审查程序、及救济流程’,就有一定的插手——具体条文我就不一个个字读了,你也是懂行的,都明白。我就说重点。
你也应该知道,往年最高院从来没有插手过专利的申请、以及有效/无效过程中的事务,最多只是直接引用国知局的涉案结论,进行相关的专利诉讼判决。这一块儿,按照原先《专利法》明文规定,是100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就是国知局说了算了。
但现在这次,尽管最高院法理上依然没有越权,却在解释里面调整了‘国知局究竟怎么依法行使《专利法》授予的行政职权’、作出了一定的指手画脚尝试……”
刘教授眼神一眯,听得很仔细。
他知道,法院系统出的“司法解释”,虽然理论上也可以是包罗万象的,但实际操作中,更多只是解释那些“涉诉条款”。
通俗地解释,就是那些打官司的时候会用到的条款。
而“非涉诉法条”,司法系统一般是很少专门去解释的。
就用《专利法》来举一个简单通俗的例子好了。
比如,《专利法》第三条:国w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m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这条一般来说就属于“非涉诉法条”。
因为其规定的内容,属于“行政授权”,也就是定“哪个衙门依法可以管哪些事儿”。
除非是极端个别的理论情况下(比如要是有个人打行政诉讼,想指控某个国家机关无权过问专利审批事宜,那还是可能用到的),否则,一般是不会有人把这条法条用在打官司上的。
而打官司用不到的法条,法院系统想去解释,这就有些敏感。
一般情况下,是极少捞过界的。
刘教授仔细咂摸了一下,觉得快说到戏肉了,便又敬了冯见雄一口酒,示意他说下去:“那这里面,你看出哪点儿有风险呢?”
冯见雄扯过一张机密文件,郑重地指着上面的两行字:“你看这里,这条解释的大意,是说以后‘发明专利申请人提交申请、并实质审查后,被审查员驳回、且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修改后,依然不能通过的。
如当事人不服该决定,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复议。而在复审委复议过程中,克服了原驳回理由的,复审委可以直接改判其通过实质审查、并授予专利权’——这一条,可是不符合《专利法》原本的精神的!也是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
冯见雄说的这条解释,乃至相关法条,文字比较长。
若是落在业余看官眼里,恐怕连文字本身都得绕得云里雾里。
不过刘渊明是业界大拿,自然几秒钟就知道冯见雄在说的是啥了。
只是,刘渊明也没看出这条解释有什么问题和风险。
他又仔细对照了一下,很快发现:根据最高院准备新出的这个解释,似乎原本的专利审查不服救济流程,确实被微调了一下。
刘渊明不敢确定症结所在,便用商量的语气问:“好像,原本按照《指南》,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并经过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陈述修改程序后,依然被驳回的。如果当事人方面不服,向复审委提出复议申请的,复审委复议后觉得不服理由成立、原驳回决定不当的,可以‘发回重审’。
而现在照那个改法,似乎复审委觉得原驳回决定不当的,就可以直接改判该申请通过实质审查了?”
“总结的不错,就是这样。”冯见雄点点头。
“可是虽然这么改越权了,关我们什么事儿呢?”刘渊明心痒难耐,实在想不通这条虽然改了,但会导致什么风险。